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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夏县整治煤炭市场的通告

关于临夏县整治煤炭市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4-14 23:54:34     作者:杏彩体育唯一官网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严控劣质煤炭销售和使用,严禁“烟煤”倒灌临夏市,根据中央、省、州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全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要求,临夏市执行民用散煤无烟2号标准(全硫≤1%,灰分≤30%,挥发分≤12%),临夏县执行民用散煤烟煤2号标准(全硫≤1%,灰分≤25%,挥发分≤37%),全县境内禁止采购、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二、严格执行“一级市场集中购进供应、二级网点统一配送”制度。一级市场统一采购调用,二级网点配送到村到户,二级网点销售的煤炭一定要通过一级市场统一配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建立购销台账,实现来源可溯、质量可控,从根本上杜绝劣质煤炭销售经营问题。

  三、严禁二级网点销售非一级市场供应的煤炭,一经查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从严从重处罚,并取消经营资格。

  四、严禁一级市场、二级网点违规向临夏市销售“烟煤”,一经查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从严从重处罚,并取消经营资格。

  五、对无照经营、非法设置露天煤场、私自贩卖非煤炭一级市场或二级网点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六、对经营网点未规范建设储煤场地环保设施,产生扬尘污染、污水、噪音污染的,存放煤炭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为,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七、依据《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加大违反法律处罚力度,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销售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煤炭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同等货值3倍罚款;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罚款。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商住小区、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的生产、生活用煤一定要符合规定标准,按照所在区域燃煤标准采购和使用一级煤炭市场或二级网点统一销售的达标煤炭。对销售、采购、使用的煤炭,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检,一经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煤炭,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

  十、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阻挠、逃避、抗拒煤炭市场运营整治工作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县工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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