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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作业突遭横祸 蒙阴法律援助化解纠纷

工地作业突遭横祸 蒙阴法律援助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04 22:21:51     作者:杏彩体育唯一官网

  受援人亲属张某在薛某和薛某某(此为农村施工队伍)等人分包的某项目工地施工。2014年3月5日上午10时许,张某在施工期间,脱离自己的岗位,去另一工地给搅拌机装料,装料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将安全挂钩挂好,便自行到料斗底下敲打清理料斗内的未完全进入搅拌机内的搅拌料,此时料斗突然滑落,将张某压倒在搅拌机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工程承包方承担50多万元的赔偿。承包方则以双方无劳动合同,不是雇佣关系为由,不同意赔偿,矛盾一触即发。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这次的事故让这个不幸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2014年4月16日,死者家属来到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核决定给予法律援助,遂指派蒙阴县高都镇法律服务所的程国提供法律援助。程国律师接到指派文书后次日便找到建设方。经了解,该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转包给杨某,杨某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薛某和薛某某等人,张某受雇于薛某和薛某某,形成劳务关系。后程国律师又了解到张某的家庭情况,得知张某家有配偶、儿子(9周岁),还有久病年迈的父母,全家人的生活全靠张某在工地打工所得来维持,生活十分艰难。为了能尽快帮助死者家属,程国律师找到转包的杨某、具有劳务关系的薛某和薛某某和死者家属进行调解,受害人方提出赔偿标准为《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1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杨某则认为死者并不给其提供劳务,而是为薛某、薛某某提供的劳务,薛某、薛某某认为搅拌机为杨某所有,且为杨某施工,应由杨某承担,受害人亲属也倾向于杨某赔偿。

  围绕赔偿标准的争议成为了第一个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还是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意见》,还是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计算标准。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明确是责任承担的问题,没有具体标准予以计算;其次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有适用的标准,但其所适用的范围为,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显然杨某或薛某、薛某某都不具有适用该法的资格;最后只能按最高院的解释处理,也就是说按此计算赔偿的数额,经计算其损失共计28万元,经与受害方沟通,最后同意了按最高院解释的赔偿数额。其他各方也认为这个数额是公平的。

  第二个问题是与各方沟通确定各自的责任。程国律师先与杨某沟通,经过沟通协调,杨某同意给予10万元的赔偿金,剩余的18万元与薛某、薛某某再行商议。二人虽觉得自身应当赔偿,但均认为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随后又与受害方做沟通,张某虽是受害人,但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责任人的赔偿份额,受害人亲属也了解到法律的规定,认识到张某确有责任,决定将赔偿金额降低至26万元。同时薛某、薛某某二人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自己是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同意出10万元的赔偿金。这样尚有6万元需要双方确定,其实就是这三个人(薛某、薛某某和杨某)再出6万元,纠纷即可解决,程国律师又将三人召集到一起,经过协商后杨某决定出6万的一半,薛某、薛某某也同意再出3万元。至此赔偿数额已经确定,达成调解意向。

  最后由程国律师为其起草调解协议书,在起草过程中,杨某慢慢的开始筹备赔偿金,20分钟后,杨某的赔偿金到达受援人的账户,同时杨某表示,自愿另拿出1万元慰问死者亲属。薛某、薛某某二人家境并不富裕,见到杨某主动慰问死者亲属,也深受感动,提出马上筹备钱款,于次日支付,受援人表示同意。次日正值周末,程律师接到受援人的电话,薛某、薛某某要求通过律师见证完成交付,随后程律师赶往受援人住处,此时薛某、薛某某已经筹到全部款项,并一次付完成。

  该纠纷从发生到解决完成交付只用了2天的时间,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当事人都非常满意。

  纠纷所折射出的不单单是法律规定的适用,还反映出各方对纠纷冷静处理,宽容大度的态度,纠纷化解是调解人员辛苦的工作,既要阐释法律,还要斡旋于各方当事人之间,还有当事人对我们工作的认可、信任。回想一下,纠纷调解过程实际上也为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所有纠纷的调处都应当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急当事人之所急,以最快的速度化解纠纷。得到一份信任、认可来之不易,我们应当倍加珍惜,在基层司法工作中我们所从事的每一项工作都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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